件(不含撤诉案件),涉诉金额共计约82.26亿元,其中已判决金额约29.55亿
元。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9.78亿元,逾期利息、违约金、
诉讼费、律师费、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0.54亿元,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
少约0.54亿元。涉诉事由主要为: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、票据追索权纠纷、买
(1)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人民币2,900万元。利息53,770
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
(1)请求判令解除原、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《场地租赁合同》;
告之日止的租金(暂计至2018年12月16日,租金为人民币124,410元);
(3)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日起以人民币124,410元
变压器容量费,暂计至2018年12月16日变压器容量费为人民币158,400元;
(5)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日起以人民币158,400元
-5月31日变压器维护费13,649元及利息299元。上述金额共计:338,449元;
租金、变压器容量费、电费及变压器维护费及利息,截止至2018年12月1日租
月1日至5月1日电费77,453元及利息2,261元;变压器维护费6,196元。上述
(2)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3,824元(违约金按
(2)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截止2018年4月21日两份《融资租赁合同》
(3)请求判决被告一按逾期金额每日0.05%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21
(5)请求判决被告一按每日31,143.29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4月21日《融
资租赁合同》终止时至被告一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占用费794,153.86
具体计算方式:剩余租赁本金*租赁利率6.60*2018年4月21日后继续占用天数
被告一签订的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》项下被告一享有的被告四应收账款优先受偿;
被告一签订的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》项下被告一享有的被告五应收账款优先受偿;
(1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7FL《融资租赁合同》项下
(2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8FL《融资租赁合同》项下
(3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7FL《融资租赁合同》项下
(4)2016SP028FL《融资租赁合同》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价款100元;
(5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7FL《融资租赁合同》项下
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(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上述一、三项总额为基数,按千
(6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8FL《融资租赁合同》项下
日止),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上述二、四项总额为基数,按千分之一标准
(7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未付清一、三、五项款项前,原告仍对2016SP027FL
(8)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未付清二、四、六项款项前,原告仍对2016SP028FL
(10)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7FL合同项下缓冲期利息
157,648.05元(协议约定缓冲期内在原合同下全部未收到租金总额12,611,843.75
(11)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SP028FL合同项下缓冲期利息
187,435.55元(协议约定缓冲期内在原合同下全部未收到租金总额14,994,843.75
(1)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500,000元;
(1)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、被告二签订的五份《融资租赁合同》已于2018
合同》终止时应付租金款项共计70,091,882.42元(具体计算方式:未到期租赁
本金+截止2018年4月20日租赁利息+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,其中提前终止合
(3)请求判决被告一、二按逾期金额每日0.05%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
(5)请求判决被告一、二按每日12,644.73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4月21
费(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共计644,881.45元,具体计算方式:剩余租赁本金
(6)请求判决由被告一、二按共同承担原告的合理律师费用333,333元;
(1)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800,026元及利息,其中利息按中
(1)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被拒绝承兑的电子汇票金额153,881元及相应
利息(自2018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
(1)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共计7,262,064.37元及自起诉日起按
(1)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,784,637.50元及
逾期付款利息(逾期付款利息以3,784,637.50元为基数,自2018年3月30日起
2017S496001《保理业务合同》项下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3,000,000元、保理融资
(1)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2,500,000元,作为票据出票人承
(4)本案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、保函保险费(人民币2,500元)等全部诉讼
款利率计算,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计,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
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、5月的租金118,428元、管理费1,600元、水电费
326,141.74元(以上合计金额446,169.74元),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按
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。(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3,867
元,其中4月份的租金59,214元自2018年4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、5月份租金
782,000元及利息(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日止),利息为
(1)请求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28,015元,并支付自2018年8
(1)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2,800元及利息(利息以372,800
元为基数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%自2018年2月1日起计至
(2)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,993.75元(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,按中
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,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,暂计至2019
(1)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处提取《采购订单P0170500092》、《采购订单
(2)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管费2,000,000元(保管费每月50万元,自2017
年12月21日起算,暂计至2018年4月21日止,实际应付保管费计算至被告提
(3)判令被告支付原告《采购订单P0170500092》、《采购订单P0170500090》、
款利息198,202元(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.35%/年计算,自2017
年12月21日起算,暂计至2018年4月21日止,实际应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
款本息共计112,776,024.15元,并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直
上述款项至还清日止的利息(其中,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
(1)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0,895元及利息(利息自
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:671,341元人民币;
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,以585,247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
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,以50万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
(1)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6,809元,拖车费400
(2)请求三被告从2018年8月1日开始付违约金每天130元,暂计11,700
元(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,自2018年12月15日起算,暂计至2019年1
193,333.33元(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,自2018年8月10日起算,暂计至
(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,自2018年10月16日起算,暂计至2018年12月
人民币4,000万元及利息265,833.32元(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,自2018年
10月18日起算,暂计至2018年12月11日,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);
(1)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470,037元,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
(1)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2,167,637.2元,并按中国人民银行
(1)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汇票金额3,598,605元,并自汇票到期
(1)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623,280元及利
息(利息计算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
(1)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955,243元及利息
(利息以955,243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
(1)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6,761,248
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,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
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1,333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
(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,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,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年
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;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19.52
偿日止按年息19.65%计算的逾期罚息(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罚息为人
229,025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(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,
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,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;暂计至2019
年1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,210.17元)、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356元及通
偿日止按年息19.65%计算的逾期罚息(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罚息为人
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29,025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
实际清偿日止;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,015.5元)、电子证据
偿日止按年息19.65%计算的逾期罚息(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罚息为人
息(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,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,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18
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;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3,350
19.65%计算的逾期罚息(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150,650
(1)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,448,793元,并判令二被告从
2018年11月20日起至支付该票据款之日止,以1,448,793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
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11月23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2019
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10月19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2019
(2)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(以1,411,174元为本金,按中国人民银
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10月19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
(2)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(以169,000元为本金,按中国人民银
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10月19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
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8月3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2019
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7月3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2019
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11月27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
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,从2018年11月27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),暂计至
(1)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6,960元,利息暂计1,000元(按银行同期贷款
(1)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283,300元,及从起诉之日
(1)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769,821.36元,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
(1)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4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3,681.64元(利
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8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
(1)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3,693,152.1元;
(2)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(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3,693,152.1
日起至清偿日止,暂计至2019年3月8日金额为139,231.83元);
(1)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4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2,156.12元(利
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8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
滞纳金合计人民币20万元整(2017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,暂计至2018
圳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(违约金计算以30万元
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,自2017年10
圳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(违约金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
银行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,自2017年10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
(1)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,855,060元及逾期
付款利息(逾期付款利息以3,855,060元为基数,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
2017S493001《保理业务合同》项下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3,000,000元、保理融资
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3,855,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(逾期付款利息以3,855,060
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%,从2018年3月30
元及违约金(违约金以2,819,866.67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24%,自2018年7月
案件受理费37,664元,诉讼保全费5,000元,合计42,664元(原告均已预
交),由被告沃特玛负担23,900元,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、潘炳
(2)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利息(以210,000
元为本金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,暂计至2018年9月
原告东莞市沃得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10,000元及利息(以210,000元为基
数,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5日起计至清偿日止);
本案诉讼费用3,803.45元,其中受理费2,233.45元、保全费1,570元,由被
(1)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应收账款人民币5,347,685.21元,并自2018
(3)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拖欠利息及罚息93,333.33元(自2018年3月20
日起,暂计至2018年4月16日),并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,
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本金5,347,685.21元及违约金(以
5,347,685.21元为基数,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3月20日计付至付
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即偿付保理融资本金5,000,000元及利息(以
5,000,000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24%的标准自2018年3月20日计付至付清之
杨乐友、刘峰共同承担原告方律师费100,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0,000元;
本案受理费49,887.1元及财产保全费5,000元,由被告沃特玛、深圳市福正
(1)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96,483.59元及利息(利息自起诉
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货款896,483.59元及利息(利息计算:以货款896,483.59
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
偿款计人民币10,000元,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刘伟赔偿款计人民币
本案受理费534.06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刘伟负担144.56元,由被告
(1)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7,627.92元(医疗费27,275.83元、营养
费1,00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,900元、后续拆内固定费10,000元、2021-06-24重庆东站枢纽3条骨架道路全面开建。残疾赔偿金
81,95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,000元、交通费1,000元、鉴定费2,730元、误工
费15,050元、护理费5,850元、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,500元,依据事故责任,
本案诉讼费1,526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石国会负担170元,由被告中
(1)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9,000元及自欠付之日起至上述
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,000元;本案的诉讼费9,290元,由被告
息(以1,000万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,自2018年5
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,000万元及利息(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
(1)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6月6日签订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
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在2018年5月18日解除,并要求被申请人交还租赁物业;
日1%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,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,暂计至2018
(4)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份电费人民币146,784.81元。并自
2018年4月29日起,以人民币146,784.81元为基数,按照日1%的标准计算逾
期违约金,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,暂计至2018年6月6日为人民币
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份电费人民币140,803.96元。并自2018
年5月25日起,以人民币140,803.96元为基数,按照日1%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
金,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,暂计至2018年6月6日为人民币18,304.5
(1)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电费767,057.87元,从欠交之日2018年5月1
元,处理费人民币1,000元,合计人民币12,100元,由被申请人沃特玛公司负担。
(1)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至4月的电费共计165,374.09
(2)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支付电费滞纳金38,120.87元(按照提出
申请时的未付电费金额165,374.09元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滞纳金标准3‰/天从逾
期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,具体以被申请人还清款项之日为准) ;
(1)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电费人民币35,117.16元、2月电
(2)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拖欠的2018年1-4月电费按同期人民银行
存款年利率(一年期)计算,分别从2018年3月31日、2018年4月30日、2018
(4)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,651元,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
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
22日签订的《年度采购合同》;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7,310,676
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,从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
付原告货款17,600,735元;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
2,579,765元;被告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627,850元;被告临
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3,688,025元;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
限公司欠付原告贷款2,552,000元;被告铜陵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
司被告铜陵市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共计27,310,675元货款向原承担清偿责,
原告偿还所欠货款,其中,2019年4月10日前偿还1,710,675元;自次月起,
每月10日之前偿还1,600,000元,以此类推,至2020年8月10日前被告应向原
常生产经情形(包括不于清算、破产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资产被法机构拍卖等),原
告有权就被告深圳沃特电池有限公司所欠全部货款及利息(按年利率7%计算)提
案件受理费89,176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承担44,588元,被告沃特玛
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,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,以票面金额为
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(以票据金额50
万元为基数,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,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
案件受理费8,800元及保全费3,020元,由被告深圳市沃轿玛电池有限公司、
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,099,577元,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至判决确定
电子(苏州工业园区)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,099,577元及利息(以1,099,577
元为基数,自2018年10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
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)。案件受理费14,696元,减半收取7,348元,由被
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5,371元(粤BW30T1
车辆维修费7,021元,车辆鉴定评估费350元,平安交强保险公司赔付了2,000
支公司赔偿彭建凡损失5,371元;驳回彭建凡其他的诉讼请求;本案受理费25
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00万元;判令被告一至六偿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付
无锡市新柯电讯器材厂支付逾期利息(利息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
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,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
据款项166,420元和利息损失(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
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6,420元及利息(利息计算以166,420元为基数,自
2018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
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,473,875.5
元;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(利息以1,473,875.5元为基数,按照2018年
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(以1,473,875.5元为基数自2019
算)。本案案件受理费18,065元,由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。
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,782,475.9元
及违约金240,090.85元,共计人民币4,022,566.75元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
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(以拖欠货款1,372,000元为基数,从
2018年10月24日起www.nmgmu.cn,按照年利率24%计算至清偿之日止,总额以69,384元为
289,383元整;请求判决被告沃特玛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(以289,383元为基
数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,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 款项付
息(利息计算以289,383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
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人民币:342.543333
万元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342.54333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
任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342.54333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342.543333万元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
偿责任。判令被告一、二、三、四向原告支付利息,以人民币342.543333万元
为基数(其中被告一、二、四以人民币342.543333万元为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
任,被告三以人民币342.543333万元中的50万元为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)分
兑汇票从2018年8 月10日起计算)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.35%
付票据金额500,000元及利息(利息计算以500,000为基数,自2018年2月4日
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
清偿之日止;其中以1,393,206.91元为基数,自2018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
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;其中以500,000元
为基数,自2018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
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;其中以167,175.46元为基数,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
案件受理费34,204元、保全费5,000元(原告均已预交),由被告深圳市国
1,098,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(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,098,900元为基数,按银行
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,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暂计至
起诉之日为人民币38,773元),以上合计1,137,673元;判令坚瑞沃能对沃特玛
圳世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,098,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(利息计算以
1,098,900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,自2017
义务,截至目前,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9.78亿元,逾期利
息、违约金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、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0.54亿元,预计将会使公
司当期利润减少约0.54亿元。同时,公司、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
裁事项进展情况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